倾情化解赡养纠纷 全力守护“老有所养”
2025-04-25 10:33:45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湖南法治报 | 编辑:左爽 | 作者:陈琳 | 点击量:6144         

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 陈琳“百善孝为先”。赡养父母,既是道德准则,更是法律规定的义务。现实中遇到赡养纠纷,该怎么办呢?近日,东安法院成功化解一起八旬老人赡养纠纷。

唐老太膝下有一子二女,为长子唐某甲、长女唐某乙、次女唐某丙,自老伴2020年过世后,唐老太长期依靠唐某丙每月给付的1000元生活费生活,唐某甲、唐某乙均未履行赡养义务。唐老太遂将三个子女诉至东安法院,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。

东安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,案件承办法官了解到唐某乙一直在家中照顾其生活起居,并购买生活用品;唐某丙因在外地工作不在身边,每月向唐老太支付1000元生活费并全额垫付医疗费用;唐某甲自十二岁起便与父母分开生活,与唐老太产生矛盾多年。

调解初期,承办法官认真倾听各方诉求,采用 “背对背” 调解法,分别与当事人谈心、耐心疏导。为缓解唐老太与唐某甲母子间多年累积的误会、矛盾,承办法官请来了唐某甲的儿子、媳妇,从道德和亲情出发一起为唐某甲化解多年来的矛盾误会,并劝解唐某甲理解父母养育之恩,强调应尽到赡养义务。

最终,本案经调解,唐老太与唐某甲、唐某乙及唐某丙达成一致调解协议,唐老太、三名子女均同意每人每月向唐老太支付600元的赡养费,如唐老太生病产生的医疗费除去保险报销后的款项,由三个子女平均分担。至此,这场赡养纠纷得到圆满解决,亲情的裂痕也得以修复。

法官提醒:百善孝为先,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,人人都应该身体力行,做到尊老、爱老、敬老。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,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赡养的权利。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,包括经济赡养和精神赡养。精神赡养不以物质赡养能力为前提,即使子女没有经济能力,也不能免除精神赡养的义务,同样应当常常关心和陪伴老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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